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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第一被告”身份真相调查
沈阳 | 透视“秦尘”“顺风”博客逻辑 | 出处:原创-IT| 2006年08月23日 09:07 | 阅读
        

起诉张明(“秦尘”)及Bokee案始未(8)

sz1961sy 发表于 2006-8-23 9:00:00 阅读全文(1) | 回复(0) | 引用通告(0) | 编辑

        [《扬州晚报》传播张明邮件一个观点]
        2006年8月19日《扬州晚报》以《国内首例“博客告博客案”昨天再次开庭
扬州小博客昨舌战北京老博客》(http://w.org.cn/user1/4/archives/2006/988.html )一个整版,为扬州小博客张明(网名秦尘)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表现作了介绍,这是目前查阅到国内媒体第一份正面支持张明(网名秦尘)在本案中陈述其涉及本案法律责任的平面媒体。有网友说,这是“占亲不占理”传统文化。是否如此,留给大家细细研究。这里只介绍《扬州晚报》传播张明邮件一个观点:

阴影
阴影 阴影

        在《张明在昨天庭审结束后给本报发来电子邮件---庭审记》一文中,张明写道:“对方的第二个重要漏洞在于,刚开庭时,原告代理人称沈阳是自由撰稿人,事实上,沈阳是千龙网博客副主编。这样一来,开庭没有几分钟,我就对原告提出疑义。”
       
        [“第一被告”为何质疑“原告”身份]
        正如笔者在前面介绍的,本案从公证到递交诉讼状、交换证据、二次开庭共有4位热心专业代理律师参与,因为本人先后写过多份《授权委托书》,事实上,张明也不断地找他们,其中一位江律师更加与张明(网名秦尘)在即时通信中交流过,作为代理人,江律师当然把“第一被告”目的也转告本人,这是另外话题。
        本人先后4位热心专业代理律师中,仅见到江律师(5月份一齐去法庭办理交换证据)和姚律师(8月17日上午10时半把参加APNIC 2004年2月日本京都会议、9月越南河内会议《代表证》原件转交他,以便法庭作为证据用,介绍APNIC会员大会交流什么、什么人有资格参加花了10分钟),与姚律师之前仅仅通过电话一次但是没有谈案件细节,8月17日仅仅有10分钟作最扼要的案情介绍,大家可以想象,庭审时姚律师对举证陈述已经很到位了。
        当然,“第一被告”认为自己很成功地驳回了姚律师陈述,特别是质疑“原告”身份。其实,法庭上“原告”身份对法官及合议庭调查本案事实关联不大,它最多是“第一被告”用于质疑“原告”陈述事实时的“诚实性”问题,这是一个“第一被告”都不懂法律常识。
       
        [给“第一被告”庭审说法一个反证]
        首先,本案法院受理时间:2006年3月1日。这次二次庭审是在2006年8月18日。如果“第一被告”连此都忘了,即连本人递交诉状是在2006年2月22日都忘了,该找人在旁边提醒一下。
        其次,“第一被告”讲“原告”身份是千龙网博客副主编,这个说法在2006年8月18日质疑“原告”陈述事实时只讲对一半,因为在2006年2月22日本人递交诉状时尚且不是。
         最后,给“第一被告”庭审说法一个反证,“5月18日--千龙博客、再现江湖”是媒体的记录,在此之前,即使千龙博客在2003年3月存在,也没有公示过有千龙博客频道。换句话说,“第一被告”是在编造“千龙网博客频道”在2006年2月22日已经存在的事实,这个是“第一被告”留在法官面前、具有法律责任的“诚实性”问题记录。

        它是什么样影响?有兴趣人士问一问法律界专业人士,反正此案一审未判,本人还可以在二审时再以此让代理律师作为补充举证。       

        [“原告”“第一被告”身份真相调查]
        这里再一次对在2006年2月22日本人递交诉状时“原告”、“第一被告”身份作一次重复陈述:
       原告:沈阳,男,1961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第一被告:张明,男,1985年出生,江苏省扬州市在校大学生
       第二被告:北京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这是法庭递交给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一次传票、通知交换证据时,张明没有质疑的事实真相。

        如果用第一被告张明质疑“原告”身份问题,用张明法律逻辑,他应该同时向法官对诉状中讲他是江苏省扬州市在校大学生身份问题同时质疑,推翻起诉状(“告错人”),这个才更有意义。

        大家认为对不对?

         关于“博客告博客案”的此问题介绍暂写至此。建议媒体描述第一被告张明质疑“原告”身份问题时,明白被中国法院网称之为国内首例“博客告博客案”的庭审问题是2006年2月22日本人递交诉状时已经存在的一个案由事实,而不是2006年8月18日庭审当天原告、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存在事实。
        这其实是公众传播案例时,记者、编辑必须具备法庭上常识、严谨推介庭审信息披露、以免误导一些不太懂得法律调解事实的公众的一个社会责任问题。

          沈阳(网名:sz1961sy  bj1961sy)
         2006年8月23日  8时56分  写于北京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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