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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博客实名制进程(9)本质与受益各方分析
沈阳 | 互联网协会Blog研究组 | 出处:原创-IT| 2006年10月27日 01:10 | 阅读
        
sz1961sy 发表于 2006-10-27 0:53:00 阅读全文(1) | 回复(0) | 引用通告(0) | 编辑

         [笔者没有对媒体采访说“支持”或者“反对”]
         从10月17日至今,笔者先后接受了《21世纪经济报道》、《北京青年报》、《东方卫视》、《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新闻部》、《华商报》、《南方周末》等媒体就“博客实名制”问题作的专访,讲了自己个人对“博客实名制”讨论事件的了解与对“博客实名制”问题的调研结论。这些媒体记者最希望本人回答的一个问题是:
         “作为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Blog研究组委员,你支持或者反对‘博客实名制’?”
         很可惜,没有一个采访者能从本人口中获得“支持”或者“反对”答案。理由很简单:“博客实名制”问题不是一个已经立法、在操作的制度,因此不存在“支持”或者“反对”答案。若要有“支持”或者“反对”答案,首先必须弄明白“博客实名制”问题本质及受益各方。这就是本文想讨论的问题。

         [博客实名制本质]
         首先,分清几个易混淆概念:
          “实名制”是一种“管理制度”;
          “网络实名”在中国常常是指3721公司提供的一种引导寻址(Key words)软件服务(现在被称为“流氓软件”鼻祖);
         “网络实名制”是指对网络(常常指Internet, 即互联网)使用者(用户为主)管理的一种制度;在中国,有1.23亿网民,因此它涉及1.23亿网民管理制度,因此会影响1.23亿网民使用互联网行为模式。
         “博客实名制”是指对使用Blog空间用户管理的一种制度;在中国,最新一份调查报告指出,目前约有770万每月更新Blog空间一个内容(文字、图片)以上用户,其他Blog空间用户都被称为“睡眠Blogger”。
        其次, “博客实名制”本质上是寻找一种Blog空间管理或者称之为“博客管理制度注册协议规范”。这里的关键词包括:
        BSP(Blog Service Provider ):博客服务提供商,ICP一种;
        BCSP(Blog Channel Service Provider):博客频道服务提供商,ICP一种;
        Blogger:博客(内容)作者、也是BSP用户,它制造内容;
        政府内容监管部门:负责对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依法监管;
        以上各方,在实施内容制造与推送、编辑与传播、协调与处理中,必须有一个“白箱”控制机制,让大家都明白出现问题纠纷时,可以有一个判别依据,可以有一个协调程序,然后是有一个客观第三方协调机构,可以把纠纷危机化解。其中, “博客实名制”是这个协调机制的第一个节点,解决“标的物”存在的“真实性”问题,是“博客信用机制”基础。
        最后,讲一下“白箱”、“黑箱”控制机制的差别。在中西医诊治体系中,西医讲究相关因素的清晰互相作因,是一种可复制、可控诊治体系,因此被称为“白箱”控制机制。而中医诊治体系讲究辩证施治,讲究多因素协同作用,人们无法辩别出哪些中药是直接作用,哪味中药是可能浪费的,“经验”成了一代代相传“真理”,这就是“黑箱”控制机制。
        把他们拿出来讲,主要是因为太多人用 “黑箱”控制机制(目前的BBS管理模式)套用到该用“白箱”控制机制的BSP/BCSP   “博客实名制”中,导致对  “博客实名制” 是做什么?该如何做?怎么样做才是最让行为搏弈各方心平气和地认为很有必须,大家既有法可依,又做到“自律”为主、“他律” 为辅,保证 BSP/BCSP平稳发展。
       
         [博客实名制受益各方分析]
        首先是BSP/BCSP ,他们是 “博客实名制”中最大受益者。可以说,WTO以后的国际版权通则,如果执行实施,BSP/BCSP 将是重灾区。别的不说,为人做“客”的“搬客”,因为被“搬”者都是版权价值高作者,BSP/BCSP 被告与百度建立有版权音乐下载超链无什么本质差别。
        其次是原创作者,如果Blog仅仅是复制二、三手信息堆放,与BBS无什么大的本质差别。原创作者是 “博客实名制”中专业作者受益者,在版权范畴这里,不存在“草根”这块遮丑布,只有原创版权。
        最后是浏览者受益。设想一下,BSP/BCSP与BBS无异、垃圾、虚假信息充斥BSP/BCSP 空间,浏览者对BSP/BCSP 空间失去信心,能够在此“知识共享”、“为思想加油”吗?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不能简单地对 “博客实名制”说是支持或者反对而“站稳立场”、“两派针锋相对”问题,而必须从 “博客实名制”的涉及从众、制度可能实施机会、综合社会效益角度去评估。

         记得有一个国际问题专家在伊拉克第二次被美国入侵时一个电视直播节目上讲:伊拉克人民经过8年两伊战争、二次被美国入侵,整整二代人变得十分易产生战争中的失态行为,有社会心理学者认为,根治伊拉克人民战争心灵,恐怕不是一两代人能够做到的。

        我们的社会已经有长达二十多年的无边境直接战争大冲突和平时期,最近又把建立和谐社会作为“新长征”。但愿刚刚让公众自由发表的Blog空间用户能珍惜这种表达机会,懂得自律与他律的“度”,看到了 “博客实名制”的约束力,促进Blog空间建立和谐社会氛围。这也许就是本人对 “博客实名制”的个人理解与表述。

          沈阳 (网名:sz1961sy  bj1961sy)
 
         千龙网博客频道 副主编
         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 Blog研究组 委员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数字新媒体委员会 资讯顾问
         中国版权协会个人会员
 
        《中国域名经济》丛书编委 
         《中国域名经济(2002-2003年版)》       主编
        《中国通用网址大全(2004-2005年版)》总监                  
 
        说明:上列职函标署只是因为本人获得相关机构认可授予,并不代表本人是相关机构员工、雇佣关系,请读者明鉴是盼。

         2006年10月27日  0:48 写于北京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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