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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U聚焦 论网游虚拟交易如何征税
圣者 | 圣者 | 出处:原创-IT| 2006年11月01日 10:02 | 阅读
        

4U聚焦17 论网游虚拟交易如何征税

 

喝水的蚊子:4U虚拟经济社区总版主 QQ383333516 E-maildonggewn(a)hotmail.com

圣者:IT撰稿人,从事网络游戏虚拟经济研究  博客http://blog.sina.com.cn/m/shengzhe

飞腾网络:虚拟交易业内人士

瑟瑟:4U网媒介负责人,QQ513156090  E-mailitem4u(a)item4u.net

雅哥:资深玩家,《4U主张》电子杂志主编 QQ:20562091

WOW郑:买吧网

飞翔的鲸鱼:虚拟商品交易支付平台从业者,QQ332749280

杀杀人跳跳舞:个人游戏网站站长 E-mail:keaideala@gmail.com

冰河:《大众软件》专题记者

羽果:JOY173在线销售平台

梦幻逍遥子:网易编辑

深度:虚拟交易业内人士

火焰呼吸:法律界人士,从事虚拟交易有关法律问题研究,QQ392002613

 

喝水的蚊子:网络游戏虚拟交易行业要想踏实地走出灰色的阴影,就必须具备营业资格并依法纳税,但虚拟交易行业该如何去纳税呢?我们今天就从税收角度出发,分析一下虚拟交易税收的各个方面。

 

圣者:最近美国国会还在思考是否应该给虚拟交易征税的问题,意见很不统一。有意见说虚拟交易应该征税,因为交易数额已经太大了。有意见说征不了,没可行性。

 

飞腾网络:解决网上交易的税收问题,首先要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法律问题。事实上,相关法律几年前就有要出台的传闻,但至今仍悬而未决;其次,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可以在征税政策方面有所创新,如对个人店铺征固定的税额,简化报税手续实行电子报税等。

 

喝水的蚊子:我觉得征税对工作室来说是好事,虽然表面上看,多少损失些利润,但是实际上是提高了利润。征税净化了行业环境,抬高了行业门槛,增加了收入。

 

圣者:给虚拟交易征税,意味着什么? 相当于行业得到了国家的承认。现在想成立个代练工作室,国家是不给注册的。

 

瑟瑟:上月采访重庆税务部门的法制节目说,目前我国并没有对虚拟物品价值进行评估的单位,也没有对虚拟物品交易进行征税的先例,面对如此大额度的税收流失,税务部门也无可奈何。也就是说,国家不是不想收税,而是无从收起。没有相关法规支持,就算税务部门想收税也落实不了。

 

圣者:征税意味着责任,需要制定法律提供相关保护,比如保护业主的劳动工具,当然也包括游戏账号了。

 

喝水的蚊子:我觉得如果大家希望国家从宏观的角度来规范这个市场,那么就应该支持税收。 我们可以先自觉地以公司或者个人所得税的形式交税,税收有了一定基数以后,国家自然会对整个行业重视起来。

 

雅哥:其实,虚拟交易的产值,确实已经到了该征税的时候了。可目前国内立法还不完善,甚至都不承认虚拟交易市场。所以直接收税难度很大。但从产业长远考虑,税收是必要的。

 

WOW郑:如果真要我们工作室缴税,我第一个缴。吃饭还要发票呢。为国家作贡献,同时也是为自己。

 

飞翔的鲸鱼:建议可以研究下税法的基本理念和征收标准,这样咱们提出来的意见也会更有价值。

 

瑟瑟: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是生产经营型企业,即使是在网上交易,也应缴纳17%的增值税。如果是个人开的只是简单买进卖出的店,则要缴纳4%的增值税。

 

杀杀人跳跳舞:例如有限责任公司搞贸易需要交的税种就有,教育附加税、印花税、营业税等,如果有盈利还要交企业所得税。其实无论你经营什么,都要交税的,这是公司法的规定。

 

喝水的蚊子:其实,电子商务也好,网络游戏虚拟交易也罢,现在税收困难的主要原因不是没办法做统计和税收,而是很难分辨出其中哪些是企业的交易部分,哪些是个人的交易部分。但是就目前虚拟交易来看,个人交易很普遍。

 

杀杀人跳跳舞:个人交易该不该收税不仅仅是虚拟物品交易面临的问题,也是c2c这种新的经营形式面临的问题。按照公司法规定,如果你不注册公司或者个体经营许可,所有的经营活动都是违法的,但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这种交易的确是法律上的空白。

 

飞腾网络:我认为网络交易纳税还是应该实行“肥了再杀模式”。等网络交易额呈大规模化,网络经济基本成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而存在时,再制定和实施相关税收,现在只实行事实免税。其实从某个角度免税也是一种征税机制,只不过征收额为零而已。例如,为了鼓励网络经济的发展,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因特网免税法案”,对因特网税收实行缓征3年的政策。美国众议院又于20005月初通过了一项法案,将禁止征收上网税的时间从2001年延长到2006年。

 

杀杀人跳跳舞:虚拟交易这种经营活动应算作电信增值业务,要有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才可以经营。从法律上讲从事电信除通信以外的所有业务都叫电信增值业务,你在网上卖游戏金币、卖书、卖房子都要有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才可以,否则工商局可以查你的,这是法律早就规定了的。

 

冰河:我要提醒大家,在说收税之前,必须要确定,这是合法交易,否则国家对卖淫嫖娼、贩毒也要收税了。合法交易的一个特征和前提,是国家颁发的营业执照。就是说,在没有取得行业的合法地位之前,说收税是不恰当的。税务是什么呢?是一个义务。相对应的,交税了之后,也有权利。但是,在你的企业和交易行为合法性得到确定之前,你如何要求你的权利?你缴税了,一旦被骗,按理说你就该让公安机关保护你的权益,这是你作为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但是公安机关说:你是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么?如何确定你的交易额?没有相关法律支持,那缴税的义务就没有意义了。

 

圣者:如果国家征税了,这个行业就彻底阳光化了。那游戏厂商就要支持虚拟交易,他就不能随便封号,而虚拟物权,也是必须确定的了,这些和目前市场的情况都有出入,要解决的东西实在太多。首先,虚拟物品到底归谁还不知道呢,厂商说归厂商,用户说归用户。所以,如果国家想征税,我认为需要解决几大问题,1、虚拟物品归属;2、交易安全问题(网络实名),其他的都容易解决。

 

喝水的蚊子:我认为物品归厂商,使用权归用户。虚拟物品的交易,也可以称之为使用权转让。和买房子一个道理,土地的所有权还归国家呢,你不是一样可以买卖住房?

 

羽果:我觉得讨论技术上的可行性是没有意义的,国家只要想征,这些问题随时可以解决。据了解,台湾卖游戏金币,已经需要开发票了。

 

冰河:国家征税的可能性是有的,但是需要对虚拟交易的合法地位确认。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目前虚拟交易中的模式问题。很多工作室都是自己生产,同时直接找销路,他既是生产者,又是销售者,如果不是尽快确定其法人地位,那么税务税种和税率就很难定。像4U网这样纯中间机构的平台太少了。

 

WOW郑:作为工作室我建议,1、工作室按小规模企业范畴的法规自我约束(未办个体私营执照的抓紧办);2.、按定税的方式,到税务所按期缴纳税费(一般一个月不超过一千元);3、合理用工,比如施行三班倒的方式。做到了以上这些,基本上我们就名正言顺了。至于办临时户口,到派出所备案,也不要忘记。适应环境才能提高自己,不要等大环境来强迫我们这样做。大家都生活在中国的立法环境中,等待行业规范再投入这个行业,和先立足自身推动这个行业规范,想想看,哪个对大家更有利?

 

梦幻逍遥子:关于征税的主动权还是在我们手上,行业如果需要做大做强就必须要走出来,要走出来的第一步就是需要国家政府的认可。关键还是在于我们自身是否有走出来的实力和决心。行业缺少第一个敢吃螃蟹的人!一个能够有资格走出来主动和政府协商的人!一个能够下决心把游戏工作室做大的人。

 

深度:可惜业内就是缺少个领头羊,能让社会认识到虚拟交易这个行业。这还是行业不规范造成的,没有保障,就怕交的是冤枉钱。

 

羽果:一开始,那些缴税的人可能要先受损失,因为成本提高了。所以,谁都不愿意先缴税。要缴税的话,一定要让先缴税的人得到实惠。

 

喝水的蚊子:先缴税的人也不见得就有损失。试想一下,为行业规范化稍微付出些利润,到最后你得到的应该和付出的一样,毕竟你起到了带头作用。做任何事情,最先做的人为什么往往容易走在前面,就是因为他们比别人更早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自然会远远的把别人抛在后面。

 

梦幻逍遥子:关键是我们要主动!现在很多的工作室都因为规模小,考虑到本小利薄的因素,不愿意也没能力走出来办理执照并交税!而国家目前也因为我们相关行业人士的消极,再加之虚拟交易的隐蔽性,无法完全核实交易额度,从而变的无从下手。其实要是我们积极配合,站出来经营,相信国家很乐意在税务方面对我们放宽政策!缴税的方式也可以有很多,如:根据你工作室的固定资产评定;网上的闲散人事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的方式让其自行交纳,等等!征税的方式上我们有很多现行可以借鉴,只是因为行业的特殊性我们需要一些细则方面的合理规范。

 

羽果:第一,要让先缴税的人先富起来。第二,国家通过收税,得到了财政收入,并且缓解就业压力,一定会有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动用国家资源,规范行业,诸如推出职业认证、诚信商家等等,必将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而从业者和政府都可以得到实惠。

 

喝水的蚊子:在国家没有实施相关法律法规之前,你缴纳税款是没有规定性的,这个时候只是做一个典范作用,交是交,多少不一定,但是国家强制征税以后,大家交的就是定额了。所以我想,由网络游戏所衍生的网络游戏交易市场,目前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也是需要有人站出来起带头作用的。

 

圣者:其实我还是很怕国家征不了税的,要是能征税,虚拟交易行业反而安全了。

 

梦幻逍遥子:征税最终的目的不是规范行业,行业的规范是自身完善逐步成型的。首先,我们自身利益需要保障的话,征税就是对我们所得的一种认可。其次,当我们自身具有做大做强能力的时候,就必须得到政策的认可和支持,征税就是认可的方式。连基本缴税的义务都没尽到,我们是不能堂而皇之的在大众面前做宣传的,宣传则是我们做大做强的基本手段。

 

WOW郑:是啊,至少可以让你能公开地招聘人打币和宣传业务了。

 

圣者:我在想,如果把征税范围缩小呢?比如先只研究国服交易的税收问题,因为涉及到外服太麻烦了。如果国内的所有虚拟交易能集中在几个大平台上,那国家直接向平台收税,是不是等同于虚拟交易缴税了呢?针对网络游戏的交易平台,进行实名认证,然后平台与游戏厂商达成保护协议,如果仅对国服的话,还是有可行性的。现在担心的不会是工作室,厂商的阻碍会更大些。

 

梦幻逍遥子:目前业界就是需要专门针对游戏虚拟交易行业的平台。

 

飞腾网络:我国的虚拟交易才刚刚走出寒冷的冬天,赢利的没几家。在此情况下强制征税会适得其反,甚至限制网络经济的发展。而且即使征税也征不了多少,相反却要设置一大套具体的高科技征收程序,也需要大量的成本投资,说不定会入不敷出。在通过立法对网络交易征税前必须设计出一套合理的、成本较低的、符合网络交易特点的税收程序。由于网络经济通常横跨信息技术、通信技术、金融服务领域、生产者、消费者和各国政府部门,将是税收史上最复杂的系统工程之一。所以更应该注意将网络经济中的新征税规则程序与传统的征税规则程序进行合理的衔接。

 

冰河:我觉得,征税的意义,不是在多少钱,多高的税率,而是对行业经营主体资格的认定,其积极意义就在这里。其实我们最终讨论的,是要如何让国家重视这个资格认定的问题。不能简单的拿税收利益来诱惑。

 

飞腾网络:国家立法才是我们最大的肯定,最大的安全保障。

 

圣者:我认为虚拟物权的立法,迟早会实现的。

 

WOW郑:网游第一市场从原始的点卡盈利,转向通过虚拟装备赢利,就是对第二市场的最大鼓舞。

 

雅哥:国家要是真的能给提供保障,有相关的维护权益条例,税收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这个市场的前景很广,而且虚拟交易市场发展迅猛,越来越复杂。国家不在简单时期规范,等到复杂不好控制的时候再去规范就难了。

 

火焰呼吸:税收是国家行为,一般按国际惯例,只有全国性的立法机关才有权设立新税,地方可以对税法的施行进行一定的调整。但无论如何,这是涉及人民生活的大事。一旦颁布,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保障落实,否则其效果比没有这项法律还要糟糕。美国有句俗语,税收跟死亡一样,是无法避免的。当然,现代的高福利国家,都是建立在高税率的基础上。无论如何,大家对税收还是感到头疼。像诸位如此热心的期盼获取缴税资格的,实在令人钦佩!但从理性现实的角度来看,拿缴税换取国家的承认,多少有些一厢情愿的意味。

 

飞腾网络:相关部门正考虑草拟《互联网税收实施规则》,大概下半年出台。

 

杀杀人跳跳舞:我来谈一下看法,虚拟物品交易到底该不该交税?这个问题应该分成两个部分来看。如果是个人对个人,个人对公司是不用的,而且这种交易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是公司对个人,公司对公司当然要缴税,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义务之一,当然也包括个体经营户。那么交税是怎么核算的?当然通过发票和公司账目了。其实淘宝的模式以前也引发过争议,淘宝上的商家大部分都是个人开的,如果在现实生活中,你任何营业执照都没有办理,就摆个摊摊卖东西,会有工商局和城管来执法。但在网络上卖东西谁来管呢?以前也有公司要在网上卖东西,所以国家搞了个《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如果要从事电信相关经营活动,需要通信管理局颁发《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才可以。但是对淘宝上卖东西的个人怎么征税的确是个难题啊。

 

圣者:虚拟交易也是有数据的,并非空穴来风,查发票和查数据库数据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一样的。

 

飞腾网络:日前,马云与吴世雄都针对“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高达6000亿元,税收问题提上日程”的说法提出质疑。B2B互联网企业所提供的仅仅是一个虚拟交易信息沟通平台,参与者都是依法设立的企业,都是经过相关工商税务登记的,也是应该有健全的财务申报制度约束的。对他们而言,网络交易只是拓展了交易范围和从交易模式上进行的创新,并非是完全的虚拟化交易,更不是连企业都是虚拟的。因此他们的纳税依然按照现实企业的具体运做和现有的国家税收制度来完成,不会有太大的问题。淘宝的问题解决出路就在这里。

 

火焰呼吸: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高发期,很多人对立法表现出空前的热情,在感动之余,不得不提醒一下,“不要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一切期待法律(特别是立法行为)”更是不可能的。前者是法律虚无主义,后者是法律万能主义。希望大家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求解决问题的渠道,而非动辄呼吁新的立法。就虚拟交易而言,是否有必要单独立法?除却行业规模的因素外,现有法律特别是税法、企业法真的不能为虚拟交易提供足够的法律保护与支撑?我倒认为,个体从业者,收入超1600后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成立企业后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等等,这些都是已经有法律规定的。至于自身权利的保护,则完全可以由《民法》、《刑法》等法律系统的有效运转得以实现!

 

杀杀人跳跳舞:我有个想法或许能解决国家对网上c2c模式的监管空白。目前不是有很多自产自销的农民或者倒菜的菜贩子么?国家目前的管理方式好像是建立多个自由菜市场,农民到指定的市场去卖菜,给菜市场缴纳管理费,菜市场统一给国家上税。其实目前在网上卖东西的和农民卖菜本质上是一样的。国家可以指定一些c2c的网站,个人网上卖东西只能到这些国家认可的网上商城卖,个人缴纳管理费,统一由c2c网站给国家交税,或许也是个解决办法。

 

笔者小结:对虚拟物品征税首先要确定交易为合法有效交易,而虚拟物品的所有权问题在法律界尚属空白,在没有明确虚拟物权的法律地位之前,征税似乎为时过早。我国《物权法》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希望通过行业的发展,能让虚拟物品得到《物权法》的重视,为税收和行业发展提供保障。虚拟交易作为一个飞速发展的新兴行业,产值利润已不亚于一般实体行业,而中国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虚拟物品生产国。因此,希望政府能够采取扶持的态度,立法支持,使其阳光化,最后实现提高税收、就业和国民收入等良好的社会效果。

4U聚焦是虚拟交易界专业话题讨论栏目,每两周讨论一期。下期讨论话题是:《网络实名对虚拟交易的影响》,想参与讨论的朋友可以联系4U虚拟经济社区总版主喝水的蚊子QQ:383333516  E-maildonggewn(a)hotmail.com 讨论时间:0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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