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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法律:质疑“电信欠费信息与央行征信系统的联网”的合法性
庄毅雄 | it法律 | 出处:原创-IT| 2007年05月22日 11:14 | 阅读
        

IT法律:质疑“电信欠费信息与央行征信系统的联网”的合法性


据央视报道,4月22日,央行日前已经和信息产业部达成协议,同意电信用户缴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也就是说,电话欠费记录今后将进入银行的个人信用档案,影响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电信欠费与央行征信系统联网”是否合法合理呢?

问题一,电信公司是否有权对用户进行征信?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自2002年起,上海、深圳、长沙等城市陆续开展了信用征信的试点,并陆续颁布了政府规章,诸如《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长沙市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试行)》等。这些政府规章无一例外的规定了,企业只有经过征信管理部门备案,才可以进行征信活动。
那么电信公司在没有经过征信管理部门准许的情况下,显然无权对用户进行征信。用户的信用信息只能在电信公司内部使用。

问题二,电信公司向银行提供用户征信信息是否合法?
开展用户信用征信应尊重个人隐私,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征信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评估或者披露个人信用信息:1、被征信个人本人要求提供;2、具有向被征信个人提供信贷、赊销、租赁、就业、保险、担保等意向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并经被征信个人授权;3、具有对被征信个人进行商账催收等业务意向,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城市的规章都有类似的规定。
因此,电信公司向银行提供用户征信信息必须征得被征信个人授权,否则向银行提供信息系非法。

问题三,电信公司如何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欠费的不良信用信息必须是用户恶意拖欠并且数额较大。
现今,电信服务市场仍不完善,号码实名制进程缓慢、SP欺诈性收费、电信服务诸多霸王条款等屡见不鲜。判断用户欠费是否恶意存在很大难度。
在此环境下,电信公司无法确保不良信用信息的真实有效,即失去了信息的参考价值。

问题四,用户如何对自己的信用报告提出异议?
“如果身份证被别人冒用,造成的手机欠费难道也算作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用户认为征信机构披露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如何提出异议呢?不良信息的异议处理程序需进一步完善。

可见,“电信欠费信息与央行征信系统的联网”存有众多不合法之处,反而会促使电信公司进一步地垄断。用户欠费进入个人信用档案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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