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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自律公约》当作是博客实名制
沈阳 | 互联网协会Blog研究组 | 出处:原创-IT| 2007年08月24日 01:24 | 阅读
        

       见证博客实名制进程(16)

      [《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发布]


         2007年8月21日,北京翠宫饭店,中国互联网协会正式发布《博客服务自律公约》(http://w.org.cn/user1/4/archives/2007/1439.html ),首批签署单位是14家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Blog(博客)研究组成员单位代表。

         [媒体与评论咬住“博客实名制”不放]
         本人作为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Blog(博客)研究组 委员,从2006年10月13日参加“博客实名制”研讨会以及所有《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八易其稿讨论、参与修订,见证了中国博客实名制进程的历史时刻,而且终于见到了《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出台,是由衷地高兴。
         然而,8月21日以来媒体与评论咬住“博客实名制”不放,以“博客实名制”作为《博客服务自律公约》核心加以渲染,本人认为都不全面,值得纠正。

 

         [《博客服务自律公约》是行业服务自律公约]
        首先,“博客服务”在中国至今未曾有专门立法基础,这是《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只能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牵头制订的起因。
        其次,《博客服务自律公约》仅仅约束“签署本公约的博客服务提供者”,而不是约束“博客用户”,后者的行为仍然依据其与“博客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博客服务协议”条款约定。
        第三,《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四章十九条(5月23日“征求意见稿”是四章二十三条)仅仅在“第十一条 鼓励博客服务提供者对博客用户实行实名注册,注册信息应当包括用户真实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箱等。”、在“第十二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制定有效的实名博客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博客用户资料。未经实名博客用户本人允许,不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注册信息及其存储在网站上的非公开博客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都是涉及“博客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规范”问题,严格来讲,“第十一条”用“鼓励”这一个动词做“定语”已经说明《博客服务自律公约》不是把“博客实名制”作为整个公约核心,这一条只是把“博客用户实行实名注册”内函加以定义并且把此“鼓励”问题可能引起的公众担忧问题在“第十二条”作了警示。
        第四,对比5月23日“征求意见稿”《博客服务自律公约》(http://www.isc.org.cn/ShowArticle.php?id=7142 )与8月21日正式发布《博客服务自律公约》(见下面扫描),可以发现不少修订完善,让BSP、Blogger、浏览者、回贴者明白各自的角色与公众传播责任,这可能是中国互联网业界对全球Blog社区协调制度的一个将记入历史贡献。


         最后,《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将会对中国未来“博客服务”立法提供一个“行业范本”。

         [有很多宣传工作要做]
          8月21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已经正式发布了《博客服务自律公约》,但是这个自律公约还要借助媒体及很多BSP、Blogger的力量去全面解读、细化,这不是一场新闻发布会后几十篇新闻稿就能深入民心的。

         因此,《博客服务自律公约》见效不仅仅是“博客实名制”问题,而是“博客服务”在中国如何让大家明白产业服务规范的问题,本质上也是一项长期的“公民素质(公益)教育”问题。

         沈阳(网名:sz1961sy)
         2007年8月24日  0:44 写于北京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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