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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议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法
周新宁 | 互联网砖头 | 出处:原创-IT| 2008年03月03日 21:32 | 阅读
        

   

     中国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今天3月3日下午3时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全国政协委员、2006年女首富张茵提交建议:“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论对资方和无技术的劳动者,都是一种压力,建议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为3~5年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张茵提出,人才、企业只有通过合理的竞争和流动,才能体现出人才的个人价值和企业价值,因此应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应体现保护低收入人群的作用,建议最低工资水平应和消费指数挂钩,适时适当地提高。

   从上面所提及的问题中,我们不难发现,企业家政协委员如此反对《劳动合同法》,从另一个角度恰恰说明,《劳动合同法》的必要和重要。一些企业家、富人和个别经济学家公然指责《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保护过度,可站在劳动者的角度看,《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就是劳动者应享的合法权利。

    而本人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反映企业竞争和人才流动,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因为以往企业随便解雇劳动者,克扣劳动者工资,延长工作时间,不给职工交纳各类保险。而此次新劳动法的颁布宗旨是着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对企业来说压力增大了一些,取消也不是办法,应该增加一个附加条件以便符合企业跟用人之间的平衡。无论站在企业角度还是劳动者方面来看问题,我认为,劳动合同法不单要保护低收入人群的作用,也应该是时候加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条款,并加大劳动法的执法力度。

     中国是一个多人口,弱势群体较多的国家,我们有必要保持社会公正观。社会公正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刻意地站在哪一个特定社会群体的立场上,来制定带有整体性的社会经济政策和基本制度,其基本要义是给每个人他所“应得”的。以维护每一个社会群体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合理利益为基本立足点,不管这个人是富裕群体成员还是贫困群体成员。各个社会群体各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都是平等的,都应当得到一视同仁的保护。(作者:周新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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