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春都:股票发行作假,小股东买单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次) 时间:2002年12月11日 18:46 来源:付亮 原创-财经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由于股票招股说明书作假,“中国证监会拟对ST春都处以50万元的罚款,拟对公司原董事长赵海军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拟对公司原副董事长兼前董事会秘书冯宛平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拟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原董事雷志钦、周新邦、王和平处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拟对原董事会秘书王爱芬处以警告,鉴于公司原董事长高凤来于1999年5月23日去世,对其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我不知道证券法是如何规定的,但制定法律的几个基本原则应该是违法人应该为直接责任人,应该受到处罚。春都的招股说明书编制的时候,上市公司还没有成立,只是作为大股东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独立运作部分出现的,其大量的关联交易也是与其大股东之间进行的。虽然其大股东目前也出现了各种问题,但其作为发起人应该对招股说明书作假负完全责任。而现在要处罚的上市后的公司ST春都,ST春都是小股东和大股东共同所有的,因此作为受害者的小股东也要分担一部分损失,这一定违反了证券法的本意。
有人说,ST春都的大股东已经负担不起这个惩罚了,但这并不是有没有能力负担的问题,谁的责任就应该谁来负。由于造假造成给小股东造成的损失,大股东也应该负担。
当然当事人受到处罚是应该的,应为他们同时代表了大股东和上市公司,因此他们也是大股东的代表,他们应该负这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