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NIC与3721斗法(5)
【引子】
“杨致远走了,3721攻击对手媒体声又开始了!”这是近二天一些媒体同行在与笔者QQ或MSN中闲聊的一个体会。其中包括“打输了百度官司却似胜利者一样耀武扬威”及“策划赵小姐起诉CNNIC主管单位案”等。本文正是从这二个焦点事件中选择其中一件,剖析一下赵小姐诉CNNIC一案的背后是否隐藏着3721公司的诉讼宣传策略。
【赵小姐的起诉状】
2004年1月16日,距离3721公司状告CNNIC主管单位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刚好10天,一位名为赵红丽的具状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由属侵权纠纷(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有6条:
1、判令被告在显著位置详尽明确通俗地提示用户:在安装其“通用网址”控件后,其他相似软件功能将失效;
2、判令被告停止强制原告使用其“通用网址”控件的行为;
3、判令被告“通用网址”控件立即停止对原告上网行为的监控行为;
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5、判令被告在其网站上(www.cnnic.net.cn)及新浪网站上向原告作出书面道歉;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的判决书】
2004年3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海民初字第3262号》原告赵红丽与被告信息中心的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根据原告及被告双方提供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公证书、发票、使用授权协议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信息中心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通用网址”的服务程序,互联网用户为不特定的主体,用户仅需进入该中心网页,并通过相应下载操作即可享受此项服务,信息中心作为程序提供者即与该访问者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而登陆的电脑并不以访问者对其拥有所有权为限。因此,对信息中心以赵红丽与该中心无服务合同关系为由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赵红丽通过互联网登陆“信息中心”首页并点击“通用网址”,弹出“安全设置警告”窗口,根据该窗口的页面提示可知信息中心采用下划线的方式着重提示用户如安装该程序,应遵守协议的条款。赵红丽在点击“是”安装“中文域名和通用网址客户端软件”后,即可视为其已了解了协议内容,并自愿遵守该协议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在该协议条款中第3项有限责任中约定:“CNNIC不对与本软件有着相同或相似实现原理的其它软件冲突做任何明确的、隐含的或法定的保证。……本软件经过详细的测试,但不能保证与所有的软硬件系统完全兼容。”上述内容的表现足以使一般互联网用户知悉该程序可能与其他同类型程序产生冲突,即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赵红丽若不愿接受该协议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可通过选择“否”项拒绝安装该程序,并继续使用原有的搜索软件。此外,在“通用网址”页面上,信息中心向通用网址客户端用户提供了“通用网址客户端使用说明”、“安装客户端软件”、“卸载客户端软件”等相应操作指导,用户如不希望启动通用网址程序,可根据相应指示关闭或卸载该程序,上述内容的执行无需信息中心或第三方的介入,用户自身即可完成。因此,赵红丽称信息中心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并存在强制交易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对赵红丽要求信息中心在网页显著位置进一步履行提示义务并停止强制其使用“通用网址”控件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赵红丽通过查找关键词的方式使用通过网址程序显示查找内容及下载“通用网址”程序后,电脑屏幕右下角显示了该程序正在运行的标志证明信息中心对其上网行为进行监控,但上述内容均仅能证明通用网址程序在安装后的启动和运行,无法实现其证明目的,因此,法院亦无法采信。
法院对其要求信息中心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公开书面致歉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赵红丽要求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进一步履行提示义务,停止强制其使用“通用网址”控件及上网的监控行为,赔偿 经济损失5万元,并公开书面致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元,由赵红丽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媒体的报道稿分析】
1、声称引用—条来自某新闻网的被删新闻(4月14日)
2004年4月14日 18:15,有ID为yz2286@sina.com 网友在Donews.com网上复帖子主题是---CNNIC又被告了!声称引用—条来自某新闻网的被删新闻---《网民状告CNNIC被驳回 原告声称要上诉》, 内容据说如下:
继1月份被3721告上法庭后,CNNIC再成被告。记者获悉,网民赵小姐一纸诉状将CNNIC送上了海淀区人民法院,状告CNNIC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应享有的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的权利以及上网隐私。近日,此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赵小姐表示要坚决上诉。
赵小姐气愤的对媒体表示:“CNNIC的行为真是太害人了,我一直没向媒体反应这个官司,主要是希望CNNIC能主动反省一下,改变错误的做法,还给网民应有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没想到,CNNIC竟然不做任何改正。只要他们这样的行为存在一天,我就要跟他们抗争到底。我一定要上诉!”
记者从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原告的个人电脑安装了新浪的地址栏搜索软件IE通并一直使用新浪IE通上网搜索各种信息。近日,原告用这台个人电脑访问被告网站(www.cnnic.net.cn)并点击其页面中“通用网址”控件后,页面中自动弹出“cnnic通用网址”签名控件,由于被告页面上没有明确提示,故原告点击“是”后,“cnnic通用网址”控件自动安装到原告的个人电脑中。之后,原告在地址栏中进行搜索时发现惯用的新浪IE通被通用网址非法屏蔽,功能完全失效,而页面上显示的是“通用网址”控件在起作用。
原告认为,被告CNNIC作为经营者在原告安装通用网址时,没有在显著位置明确详尽通俗地提示用户若安装了其通用网址控件,该控件将非法屏蔽其他功能相似的软件,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应享有的知悉真情权。同时,这种非法屏蔽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应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而CNNIC作为经营者具有强制交易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之公平交易的权利。
另外,赵小姐说,只要她上网,CNNIC的控件就时时处处对原告的上网行为进行跟踪监控,严重侵犯了原告之隐私。
由于CNNIC在1月份时就曾经由于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而被3721告上法庭,该人士认为,此次CNNIC再成被告说明规范地址栏搜索市场已经迫在眉睫。
[分析]
对比2004年3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海民初字第3262号》写法,笔者发现从3月25日到4月14日20天时间内,赵小姐继续上诉是其合法权益,但是她即使上诉,借助媒体给被告定罪有违法律公平原则,这是一;第二,以笔者对某新闻网的发稿程序了解,若找不到该网此文出处证明此文被删了,发贴人却有本事先知而copy下来,简直神通广大?! 而上述文章的写法也不太符合该新闻网对原则稿、特别是案件审子的批核要求,由此而让笔者猜测可能是某公司写好的公关稿借某新闻网名义发后攻击CNNIC的。
2、来自《北京晨报》及《京华时报》的新闻(4月26日)
2004年4月26日 《北京晨报》(首席记者 赵中鹏写的)《自动装控件 网民称侵权 状告CNNIC法院驳回》一文写道:
继1月被三七二一告上法庭后,CNNIC近日再成被告。记者获悉,网民赵小姐状告CNNIC侵犯了其作为消费者应享有的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以及上网隐私权。近日,海淀区法院已判决驳回诉讼,原告赵小姐已提出上诉。
原告赵小姐称用个人电脑访问被告网站(www.cnnic.net.cn)时,页面中自动弹出“cnnic通用网址”签名控件并自动安装到她的个人电脑中。该控件非法屏蔽了其他功能相似的软件,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应享有的知悉真情权。同时,这种屏蔽行为又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应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另外,只要她上网,CNNIC的控件就时时处处对原告的上网行为进行跟踪监控,严重侵犯了她的隐私权。(http://www.morningpost.com.cn/bjnews/040426dsfz4.htm )
而同一天《京华时报》(记者王阳写的)《网民状告CNNIC侵权》一文写道:
认为CNNIC强制消费者使用其搜索软件,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隐私权,网民赵小姐将CNNIC告上法庭。此前,海淀法院已一审判决她败诉。前天,市一中院受理此案。
据赵小姐介绍,在浏览CNNIC的网页时,她点击了页面上的“通用网址控件”的按钮。结果,在没有任何明显提示的情况下,其他地址栏搜索软件IE通被非法屏蔽,取而代之的是CNNIC的地址搜索软件。
赵小姐认为,这种行为剥夺了普通计算机消费者使用其他搜索软件的选择权利。此后,她又获悉,CNNIC的搜索软件会自动记录自己的上网行为。赵小姐请求法院判令CNNIC停止强迫普通消费者使用其搜索软件的行为。(http://www.bjt.net.cn/news.asp?newsid=60626 )
[分析]
从以上三篇稿的内容上看,基本上希望表述下列问题:一是代表网民维权的赵小姐;二是本案与1月被3721公司告CNNIC是有关联的;三是否定一审的法院《判决书》结论,先在媒体中为二审判决下结论。
由此,笔者才花了二周时间分析一审资料及此位赵小姐提出上诉的《民事上诉状》,终于找到了一些有意思的资料,供大家开开眼界,了解一下谁在“搞局”(粤语“幕后策划”之意)。
【赵小姐的背景】
1、二份《起诉状》及法院《判决书》中提供的资料
在2004年1月16日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资料写着--原告:赵红丽,女,1975年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首都师范大学,无业...。
2004年3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海民初字第3262号》资料写着--原告赵红丽,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外馆斜街46号。
在2004年4月19日原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资料写着--上诉人(一审上诉人):赵红丽,女,1975年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安外外馆斜街46号...。
据了解,此位赵小姐《民事起诉状》写的住址是在法庭上被法官盘问到底准确的住址是否是首都师范大学之后,才提供住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外馆斜街46号资料,因此才有《民事判决书(2004)海民初字第3262号》更正《民事起诉状》中原告住址的结果,而赵小姐提出上诉的《民事上诉状》也正式更正住址为北京市安外外馆斜街46号。
2、北京市安外外馆斜街46号在哪里?
2004年4月30日上午10-11时,笔者亲自到北京市安外外馆斜街,努力寻找“网民 赵红丽小姐”提供的该处46号住处。结果得出一个令人意外结果:在安外外馆斜街,41和42号二个大院是北京军区家属楼,紧靠排的是50号大院,在此三个大院前面是商业店铺,只有45号并没有46号。在42号军区家属楼,笔者向一位60多岁大妈及—位20多岁小伙子询问“安外外馆斜街46号在哪里?”都感到很奇怪,大妈说:“住了十多年了,还未听说有46号”,小伙子建议笔者去找居委会查询。在50号大院门卫,笔者向值班大妈及另一位从大院其中一栋走出来的大妈查询是否有一栋46号? 这二位大妈告诉笔者,此街同侧都叫安外外馆斜街,50号大院与41和42号二个大院联成一片,只有这三个大院前面的一排商业店铺有可能是46号。不过,笔者从50号到41和42号之间一路寻找,就是无法找到“网民赵红丽小姐”住的“北京市安外外馆斜街46号”。
3、网民赵红丽小姐真实身份
笔者从“全国律管数据中心”(http://www.lawyer.org.cn/lawyermanager/lawyersearch/lawyer_list.jsp )查出了与本案同名为“赵红丽”的一位律师助理资料(见附截面图),此位“赵红丽”工作单位如下:

事务所名称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主任 杨山
办公电话 85285368至5371 传真 85285372
Email cc_law@sina.com 邮编 100011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安外外馆斜街甲1号泰利明苑502室
为了进一步核实此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的“赵红丽”律师助理与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CNNIC主管单位的“网民女赵红丽小姐”是否为同一个人,经过电话接触证实确实是同一个人。
4、赵红丽小姐的诉讼行为目的
在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上诉状》中,赵红丽小姐上诉人因服务合同纠纷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3262号民事判决,而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有6点: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3262号民事判决;
(2)、判令被上诉人在其网页显著位置详尽、明确、通俗的提示在安装其“通用网址”控件后,其他相似软件功能将失效;
(3)、判令被上诉人停止强制使用其“通用网址”控件的行为;
(4)、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5)、判令被上诉人在其网站和新浪网站上向上诉人作出书面赔礼道歉;
(6)、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结果如何只有留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依法判定了。问题是:公众关心赵红丽小姐的诉讼行为动机和目的是什么?
为此,笔者在上述调查中已有一些初步发现,
首先,大家注意到赵红丽小姐的身份,她二份起诉书都自称“无业”,事实上却被查实从事必须有严格职业诚信操守的律师事务所中任职“律师助理”;
其次,—位任职“律师助理”的专业人士,不仅不提供准确住址,而且在一审法官盘问下及《民事上诉状》中提供了一个似乎不存在的住址,这是更为严重的违反律师诚实工作操守原则;
第三,一直是3721公司“网络实名”代理的网友伯乐(QQ# 2212777) 在笔者调查本案来龙去脉过程,2004年4月15日15:18:40向笔者反映了一个情况: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是3721的法律后盾。上次3721骗走(网友伯乐)17173实名(时),3721的仲裁机构就是他们(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我当时就不解” 。
至此,此案正如业内人士猜测的:这个赵红丽小姐应该和3721有一定关系,或者她上面的律师与其有关系的可能似乎己逐渐让公众看到了道道。
【本案的几大疑点】
1、一位在法庭上对法官提供不诚实资料的“律师助理”可代表中国的“网民”吗?
2、东方网4月27日载了《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赵明写的《搜索案再掀波澜 3721相同理由起诉百度》一文中写道:在过去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百度、CNNIC等竞争对手已经分别对3721公司提起了多起诉讼。对此3721总经理齐向东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把诉讼当作一种竞争手段,这种现象在西方经济发展初期阶段非常普遍。通过诉讼可以制造舆论,可以束缚竞争对手的手脚,可以减缓竞争对手业务推进的速度,从而起到打击竞争对手、提升自己企业竞争能力的作用。“被诉”也是在全球范围内处于行业领导地位的公司所面临的普遍问题。笔者十分同意3721总经理齐向东先生此观点,问题是象《网民状告CNNIC被驳回 原告声称要上诉》这样的案件如果有3721的策划在其中(在媒体宣传此案的经办人留下证据上,只有3721公司心中最明白是谁在操纵此事)的话,是否会让人看到3721公司的说法是自打嘴巴?!
3、根据中国律协的职业操守行为守则,公众是否可以向中国律协举报赵红丽“律师助理”的职业操守违规?
4、在为此案推波助浪的媒体报道中,建议媒体从业者在此案报道中遵重事实、遵重法律判决,特别是那位挂着“首席记者”抬头写新闻稿的记者:别见到公关文字便写新闻稿,那是在胡编乱写,只会误导公众!
2004.04.30. sz1961sy 写于中关村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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