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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周刊封面:反垄断震动
张路 | 互联网周刊 | 出处:原创-IT| 2004年06月14日 22:06 | 阅读
        
反垄断震动

  一份看似突兀的报告背后,暗藏着经济博弈的玄机,15年的争夺才刚刚拉开序幕


  
当年在加入WTO谈判的最后阶段,中国就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做了一个让步:即在“入世”后的15年内,其成员国可以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这为未来埋下了一个隐患。2004年,中国企业遭遇的反倾销愈演愈烈,而跨国公司在中国却如入无人之境。
 

  从这个背景上看,一份《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的报告出台并无突兀之处,而中国《反垄断法》酝酿十年、何时出台的争论又浮出水面。
  

  微软、柯达、利乐,十多家知名跨国企业被点名,集中在IT、零售、消费类行业的问题愈加突出。然而限制不是目的,这次明确的信号表明,为了获得平等的权利,适度的反弹必不可少。这仅仅为15年的“雷鸣电闪波尔卡”敲响了一个前奏音。

 

一份突兀的报告

互联网周刊  2004年06月09日  徐亚岚 刘源 郑重  

  2004年5月中旬,一则国家工商总局推出针对跨国公司的反垄断调查报告的消息,在各大网站和媒体上迅速地流传开来,一时间成为了众目关注的焦点。这份报告中点名提到了微软、柯达、利乐等十多家知名外企。面对着媒体记者纷纷不断的询问,这些在国际市场上叱咤风云的跨国公司陷入了一场公众和公关的危机。

  

  “神秘”报告

  这份名为《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的报告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牵头完成的,而针对跨国公司垄断竞争的调研工作早在2003年初就已经开始,由北京、上海、广东三省的工商部门与公平交易局共同开展。2003年3月和4月,公平交易局邀请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中国通信工业协会、中国洗涤用品协会、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以及联想、乐凯、微软等国内外的行业领头者召开了两次座谈会,以了解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外资并购情况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限制竞争行为。

  2003年10月底,国家工商总局在广东召开了“跨国公司限制竞争研讨会”,对调研情况进行了初步小结,并邀请法律专家和经济学家对如何监管跨国公司垄断竞争行为发表了看法。2004年,调查报告以工商部门工作研究的形式发表在国家工商总局内刊《工商行政管理》上。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份调查报告将人们对于跨国公司损害民族产业的忧虑重新提上了议程,而在媒体眼中它成为了高举反跨国公司垄断大旗的先驱者,中国的《反垄断法》何时才能出台,开始为人们所关注。这则报告的牵头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也逐渐浮出水面。

  公平交易局是国家工商总局的16个直属单位之一,其名称虽然并不为外界所熟知,但是它所肩负的一项重要工作则可谓尽人皆知:打击非法传销。在1998年整顿混乱的直销市场时,这个“神秘”的机构大大地发挥了作用。此次调查报告正是由该局旗下的反垄断处来最终负责的。

  不过,调研并非始于公平交易局,而是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的盛杰民教授去年所做的一份研究报告《警惕跨国公司在华限制性竞争行为》。起因则是国内的一名商家指控瑞典软包装巨头利乐公司,认为其在经营中存在不正当竞争以及不符合《价格法》的行为,如捆绑销售自己的机器和制作材料、设置行业壁垒等。利乐在中国的无菌软包装市场占据了95%的份额,而乳品包装更是其优势领域。盛杰民在研究中指出了利乐存在着一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早在1991年利乐就因为在欧洲的液体包装纸盒市场实施了滥用垄断地位和捆绑销售、限制竞争等不正当行为,被欧盟及欧洲法院判处巨额罚款。这使得工商部门开始关注利乐,从而开启了长达一年的调研。

  原本只发表在国家机关内刊上的一份不起眼的调查报告,一个月间竟成为了媒体曝光率最高的词语。质疑来得如此突然,跨国公司们显然还无以应暇。微软避开了直接的询问,仅以三点声明做了回答,“微软全力支持中国根据惯例为保障公平贸易所做的努力;微软在中国的运营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另外微软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利乐公司则表示目前正在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尚不方便表态,但是在他们给记者发来的一份市场份额说明中强调了“乳品包装市场呈现多样化趋势”,公司占优势的纸质包装其实只占到整个液态乳品包装市场的33%。

  与前两者避而不谈的态度相比,柯达则显得准备充分,在其发出的一份措辞严厉的媒体声明中,对人们质疑颇多的“九八协议”、收购乐凯股权等做了详细的说明,称“九八协议”是中央政府正式批准、所有程序和具体执行都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绝没有限制其他外商进入中国,也没有形成任何限制竞争的局面;柯达仅拥有乐凯集团上市公司—乐凯胶片20%的股权;柯达品牌在中国市场50%的份额是消费者自愿选择的结果,消费者也完全能够从市场上购买到任何品牌的胶卷。

  

  事出有因

  这份看似突然的报告并不是工商部门的心血来潮之作,从报告的调研时间就可以看出其由来已久,而几年来,围绕中国民族工业与跨国公司之间的纷纷扰扰也为这样一份报告的出台做了注脚。

  反倾销问题是束缚中国企业扩大国际贸易的最大难题。从欧盟首次对中国昆明的一家小型化工企业进行倾销调查以来,中国的民族工业遭遇了大大小小的反倾销考验,每一次都耗资巨大,耗费无数人力。世贸组织秘书处的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全球世贸组织成员发起的194起反倾销调查中,就有54起是针对中国的。公平交易局的资料也显示,2004年第一季度中国企业遭受国外反倾销诉讼的数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80%,涉案总额达到了3.3亿美元,涉及行业也越来越多。

  在应诉反倾销的同时,中国企业也开始学习如何利用国际规则进行反倾销,自1997年中国第一起反倾销案—新闻纸案立案以来,截止到2004年3月20日,已经立案27起,涉及到21个国家和地区,产品涉及了轻工、冶金、化工、纺织等行业的20多种产品。2003年7月历时一年的欧盟对温州打火机反倾销案落下帷幕,中国打火机企业应诉成功,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最终撤回了诉讼,成为中国首例反倾销成功的案例。

  此时,中国反倾销立法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如何以符合国际规则的反倾销法律法规来规避其他国家滥用反倾销法、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成为一个难题,尽管中国政府已经于2001年入世前夕就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并于2002年1月开始实施,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平等地位仍然困扰着还不成熟的中国民族工业。

  2004年5月,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国彩电业反倾销的终裁认定“中国企业对美国彩电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存在实质侵害的威胁”,这个结果令人大跌眼镜,甚至有法律界人士称中国彩电业以最大的努力换来了最不想要的结果。

  在这样的时候,这样一份针对跨国公司的反垄断调查的出台,来得突然却也似乎正是时候。

  根据加入WTO的承诺,中国将在今年进一步开放农业、零售、电信、保险等十余个产业领域,2004年将是我国加入WTO以来开放力度最大的一年。随着外资企业加快进入中国市场,国外针对中国产品设置的贸易障碍也越来越多,中国将面临入世以来的真正考验。这一切也已经从外资巨头纷纷抢滩中国市场的举措中凸现出来:年初美国友邦、大都会、美亚等外资保险巨头都进行了高调宣传;在距离零售业正式向外资开放还有半年多的时候,日资背景的7-11便利店在北京开设了第一家分店;而过去性质一直界定模糊的图书分销领域也将在年底彻底放开,贝塔斯曼等传媒集团早在2003年底就已经抓紧在中国跑马圈地了。

  在内资企业们获益于WTO的同时,也不得不直面“与狼共舞”的局面。然而,无论是从市场还是从法律规则上,中国的民族企业都还没有做好准备。

 

中国适度反弹

互联网周刊  2004年06月14日  

  当中国人已经把在微软的操作系统上办公、在柯达的胶片上留影当成一种习惯的时候,对超市商场里充斥的用利乐产品包装的饮品也已经熟视无睹的时候,这样一份没有太多铺垫的报告出台,还是让公众感觉突兀。

  市场的垄断,人们身有体会,甚至随意就能列举一大堆身边现成的例子:电信、电力、水、石油、银行……,这些“垄断”可以如数家珍。于是,人们产生了这样的不解,这份报告对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企业造成的垄断只字不提,为什么要把矛头直指跨国公司呢?甚至有人认为,这些跨国公司即使是造成了垄断,那也是市场竞争所导致的,“这说明他们有这个能力”。
  

  监管机构用心良苦

  然而,局外人看到的或许只是事情的表象。细读这份报告,我们似乎可以充分地体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良苦用心。

  这份名为《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的报告,向我们详尽地阐述了跨国公司滥用技术、规模、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种种表现。

  比如,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一些外资大型超市滥用其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节庆费、条码费等等名目繁多的费用;

  价格歧视,某跨国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零售价为1980元,而在美国是90多美元,相差近一倍;

  低价倾销,如某跨国公司在我国国产软件WPS97发布前夕,匆忙推出97元超低价格的同类产品;

  拒绝交易,如全球最大的网络设备制造商美国某跨国公司对其拥有专利权或商业秘密的“私有协议”不授权给任何其他企业,人为地阻止了不同企业设备的互联互通,形成了技术、市场壁垒,也使得在招标过程中,其竞争对手难以对其形成实质竞争;

  独家交易,如一些跨国公司出资买断超市一定期限的独家销售权及销售旺季的促销权。

  另外,跨国公司的并购也会导致特定市场上竞争企业数量减少、市场集中度提高,从而出现少数跨国公司垄断市场的局面。如柯达在与乐凯合资之前,就占据了中国胶片市场超过50%的份额,在同中国国内企业乐凯合资之后,该公司在市场上的领先地位更加巩固。

  不仅止于这份报告,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外资与中国市场发生摩擦和碰撞的事情屡见不鲜。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在零售行业就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对于外资零售企业,尽管有一个进入中国的时间表,但是在很多因素的影响下,外资在进入的许多实际环节(包括税收、征地等)上还是享受到了内资企业难以享受到的待遇,这对中国的流通企业来说,不能说不是一个伤害。据称,当法国零售巨头家乐福在上海开出第二家分店的时候,方圆五公里之内,三家国有商业企业相继破产。
  

  竞争博弈 “礼尚往来”

  其实,这些现象,若干年前就一直存在。以前,但凡发生了类似外资“欺负”内资的事情,也就是媒体出来发表点意见,抨击一下、针砭一下,却很难见到有权威机构出来表个态,甚至有人认为对于外资,政府的态度就是来者不拒,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的产业政策和体制保护了跨国公司,从而导致了市场的垄断。然而,这次这份报告,不仅具有一定权威性,而且指向明确,就是针对跨国公司的。在欧美国家针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案件尚未平息之际,这份报告的出台很容易使人们将两者联系在一起。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张军认为,从策略上讲,这份报告的出台和中国企业出口遭遇反倾销有一定的关系。张军指出,尽管反倾销的情况过去也有,但是加入WTO后,这种情况会愈演愈烈。在这种情况下,针对欧美的跨国公司做一些适度的反弹,采取一些自我保护措施,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据张军介绍,当初在就进入WTO进行谈判的时候,中国就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做了一个让步:即在加入WTO后的15年内,WTO的成员国可以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的国家。而这就意味着,其他的WTO成员国可以随时起诉中国的企业,而中国劳动力换技术的产业定位很容易造成“倾销”的事实,以微波炉为例,由于存在着倾销的可能,格兰仕不得不削减自有品牌的海外市场占有率。而现在的情况是,中国大量的商品都存在这样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在未来的十几年之内,中国企业遭遇的反倾销还将愈演愈烈。有人比喻,“入世”以后,中国将面临着更大的“入市”的烦恼。

  在中国遭遇的反倾销中,欧盟和美国首当其冲。欧盟和美国是中国两个最大的贸易顺差经济体,去年,中国对欧盟实现了700亿美元的顺差,对美国实现了1200亿美元的顺差。欧盟和美国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肯定要努力去缩小顺差,而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则是他们制衡中国最好的武器,而对于中国政府来说,除了通过外交手段要求更多的国家承认中国市场经济的地位之外,采取一些自我保护措施,抑制跨国公司强劲的发展势头也不失为一种有效之举。

  如果这件事情的发展如专家所言,是市场经济下国际竞争博弈中正常的“礼尚往来”,那么这份报告的出台只是拉开了一个序幕。中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路程还有15年,路漫漫其修远兮。
  

  繁荣从何而来?

  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外资的进入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知名经济学者程晓农在他的著名论文《繁荣从何而来》中,对此做了详细的阐述:大量进入中国大陆的港台资本曾掀起了中国大陆经济发展的一股狂潮,曾经是中国香港四大支柱产业中的三大产业(制衣、电子、玩具)在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转移到了珠江三角洲,使珠江三角洲富得流油。而港台资本对于大陆来说,只是一次性的机会,大陆不可能长期依赖港台注入大量新的投资。那么,外资的主力只可能来自发达国家,而不再是港台地区。此时的中国似乎认准了只有引来大量外资才能振兴经济是一个真理。

  据粗略估计,在过去的十多年,流向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有将近一半在中国!有人称此为“外资奇迹”。尽管外资投资势头在中国依旧迅猛上升,但是一个问题却逐渐引起包括经济学家、国外投资者甚至是政府方面的极大关注,这个问题是,中国为什么要吸引那么多的“外资”?

  哈佛商学院执教的黄亚声教授,在《华尔街日报》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给出了这样的一个答案,在那篇文章里,黄亚声认为,外资超常地流入中国应该是暴露了中国金融体系的“缺陷”。他的逻辑很诱人:外资企业选择直接投资而不是加工定单,主要是因为国内的国有企业部门缺乏效率和竞争能力,而那些潜在有效的生产者(主要是非国有企业)又无法在国有的银行部门获得信贷和信用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后者与外资的连接便能大大促进非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并有助于实现中国在劳动力资源方面的竞争优势。

  在各级政府还将继续执行出口和引资两个高增长的目标压力下,外资可能还会增长。但是,有专家认为这也许是一个更困难的增长,因为中国并不缺钱,到2003年底,银行存款大于贷款49059亿元,是10年前的7.29倍,但是这些钱却无法有效地变成投资。专家认为政府面临的更重要问题已不是去争取越来越多的外商直接投资,而是应该充分给予那些本地的民间企业和企业家更多的接近金融资源的机会,让更多的金融资源以丰富多样的形式与民间的企业家相结合。

  作为相邻的两个亚洲大国,印度经济在近几年的表现正在引起国际的关注。然而,在引进外资方面,印度远远不及中国项背。近几年,中国每年大约要吸引400多亿美元的外商直接投资,而印度还不到30亿美元。印度经济的增长主要来自农业和服务业,而对外资直接投资的依赖小得多,印度的GDP增长中,“服务业”提供了51%的贡献率。印度政府总理特别顾问也强调了印度的增长是依赖自己的资源和能力而不是外商的直接投资,另外,他还提及了一点,那就是印度具有良好的制度基础设施,包括对合约和法律的执行比较有效,而这正是印度金融部门、特别是资本市场和风险投资发展相对较快的重要因素。

  国内乃至国外的一些经济专家都认为:尽管在引进外资方面,印度远远不及中国,但是印度的经济增长前景却优于中国,甚至可能超过中国。虽然印度的经济总量还不到中国的一半,但是这些年来,印度经济保持着6%~7%的增长率,这个增长水平接近中国。而专家们似乎更看好印度的制度基础。在资金利用率方面,中国每年投入40美元挣7美元,而印度每年投入24美元能挣6美元,这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印度的经验似乎在表明,靠外资来拉动经济并不是发展经济的唯一途径,制度的建设或许才是经济发展的根本。
  

  立法的必经途径

  或许实际上,跨国公司在现实中的垄断在某种程度已经对中国市场造成了伤害;在策略上,发布这份报告具有针对反倾销而采取的一种回应行为的可能;在更大的程度上,还可能是多年累积下来的对经济过分依赖外资驱动的一种反思—但这些都还只不过是对出台这份报告所作的博弈过程的设想,而对于“反垄断法”立法程序来说,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早已经开始。

  “反垄断法是一个常规性的法律,用以维持市场的公平竞争,在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早在100多年前就开始设置这样的法律了”,一位专家对我们解释说。

  而我国仅在11年前,也就是1993年,才成立了第一部专门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1年来,这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套法律和规章相继完善,其中,在1993年颁布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8年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等,我们不难看出,每个配套出台的法律都深深烙下了不同时期鲜明的烙印。而这些法律法规中,有不少还是用来保护外资企业的。然而,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因竞争而引起的新的垄断行为在不断涌现,在监管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上已经存在无法可依的局面,而这无疑是我国竞争立法今后的努力方向。

 

反垄断来龙去脉

互联网周刊  2004年06月09日  

  入世前,国人把跨国公司比喻为狼;入世后,随着从“狼来了”的担忧逐渐过渡到“与狼共舞”的潇洒,好像跨国公司也没有“狼”那么凶猛。然而这份公平交易局的报告让我们看到了狼的牙齿,而国内的一些企业显然已经有切齿之痛了。

  

  垄断之痛:入世应对不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WTO专门委员会副主任黄文俊律师认为,这是我们加入WTO应对不足的表现。把狼放进来了,却没有带上皮鞭,让他们在羊群里胡作非为。

  黄文俊说,入世后跨国公司迅速在中国攻城拔寨,占据市场垄断地位,打乱了原来关于反垄断法出台的如意算盘。原来的计划是将180家大型国有企业合并至30到50家,组成联合舰队,在规模上可以与国际巨头抗衡时,再推出反垄断法,否则合并行为会与法律抵触。在我们一厢情愿的整合自己的时候,跨国公司以惊人的速度杀进来了。他们通过合并企业、滥用市场垄断地位、在产品价格和数量上建立核心卡特尔等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国内企业,确立霸主地位。

  跨国公司心里很清楚,他们在中国这一系列做法在本国都是不可想象的,一定会受到反垄断法律的制裁。黄文俊每年都要接受大量的跨国公司咨询,如何规避我国现行的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跨国公司“精明”的利用了中国企业组建联合舰队的时机,趁着反垄断法尚未出台,攫取最大利益。等到反垄断法真正出来时,中国的广阔市场已经是他们的囊中之物了。

  黄文俊指出,跨国公司在华垄断行为的泛滥本应该可以避免的,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零售业。目前在中国的300多家大型外资零售企业中,真正经商务部批准的只有28家,也就是说有近91%的外资零售企业是违规进入市场的。这主要是因为一些地方政府以引进外资零售巨头作为引进外资的主要方法。为了完成引资指标,一些地方官员甚至不惜出让城市黄金地段、给予最优惠的政策,这些超国民待遇使国内的零售企业面临了不平等竞争。

  跨国零售企业在中国市场的垄断行为,伤害的不仅仅是本土零售业。在SARS期间,有一些私人商家想囤积居奇,当时完全有赖于国家企业的大量供应,才保证了商品价格的平稳和社会稳定。如果零售企业完全被外资控制,一旦发生重大事件,政府将无法操控。像墨西哥、巴西、阿根廷等拉美国家在开放不到10年时间里,本土零售业全军覆没,从而国家经济一直被频繁震荡的金融危机所困扰。

  

  反垄断的现实对策

  黄文俊预测,由于大企业重组正在进行中,我国的反垄断法在近一两年内不可能出台。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拿跨国公司的滥用垄断行为没有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这六部法律已经构成了反垄断法的雏形,完全可以对那些搭售、价格歧视行为进行制约,对于一些执行中的细节问题也可以用法律解释补充。

  现在的问题在于执法不力。搭售、限制竞争等行为归国家工商总局管,价格联盟、价格歧视归物价局管,跨国公司的并购归商务部管,多头管理、五龙治水。黄文俊建议从中央层面协调各个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审查跨国公司的滥用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法暂时无法出台的情况下,这是必行之路。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中心主任程秀生则说,在经济学教科书里,垄断是坏的,竞争是好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支持垄断还是反垄断都是经济利益的体现,是用法律的、舆论的多重手段实现经济的利益。其实,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跨国公司都有反垄断的呼声。对于国内企业,他们反对的是跨国公司用资本和技术在市场上的垄断;而对于跨国公司,他们则反对用行政的手段封闭市场。

  我国政府在反垄断态度上也是内外有别。对内我们主张竞争的理念,很少进行其中的实证利弊分析;对外我们根据国家利益调整平衡竞争和垄断的尺度。

  垄断的判断有全局和局部的两个视角。像中国的电信运营商在国内处于绝对垄断地位,但在国际市场上所占比例不到5%;美国的占全球份额的20%以上,但在一个局部市场却没有达到绝对控制的地位。从全局的视角看,中国电信离垄断还很远,规模需要继续做大,以抗衡国际巨头;从局部的视角看,中国电信又是明显处于垄断地位,需要分拆。发达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强调局部,忽略全局;我国政府从国家利益出发合并大型国企组建航母,就是全局的视角。

  

  反垄断法加速出台

  程秀生认为,是否在一个行业保持垄断格局是实证分析的结果。比如美国在与中国经济同等发展水平时,其电信业选择了垄断的产业模式,经过一个多世纪,美国电信巨头地位稳定之后,才在电信行业引入竞争。

  对于国人诟病已久的行政性垄断,程秀生解释其本身不会带来高价。行政垄断是政府在带有天然垄断色彩的行业里,给社会提供公益产品,不以利润的最大化为追求目标,比如像邮政行业就长期处于亏损。出现高价侵害消费者利益,恰恰是行政性垄断的失效,价格由代表资本的企业经营者决定,变成了公司垄断。补救的方式是重新恢复行政影响力。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慈蕴则认为,反垄断法制裁垄断行为有两大原则,一是本身违法原则,比如横向的价格联盟、部分卡特尔,只要有这种行为发生,我们就可以认定这是不法垄断、需要制裁,这种原则规制成本较低;还有一种是合理原则,某种行为在形式上属于反垄断法制裁的对象,但经过实际的利弊分析,当这种垄断对经济和社会产生的正面影响大于负面的危害时,就不属于反垄断法反对的对象,比如中小企业卡特尔。当然,这样相应的执法成本也高。

  早期的各国反垄断法制度比较严厉,对垄断地位和垄断行为控制较严。比如“大的就是坏的”被许多国家反垄断法所接受。现在各国普遍认识到不是单纯反对垄断,需要反对的是滥用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比如美国的反垄断法就是重行为不重结果。我国将来实施的反垄断法也应该采取温和型的反垄断法律制度,这样有利于鼓励竞争者通过合法、妥当的方式,追求经济规模的扩大,也有利于协调反垄断制度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小企业制度及产业政策之间的关系。

  朱慈蕴说,我国的反垄断法很早以前就开始酝酿,却迟迟不见出台,主要因为时机不成熟,对于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反垄断法现在都不能有效的控制。对于经济垄断,由于我国市场自由竞争时间并不长,国内企业还没有形成市场寡头,尚处于诸侯争霸的时期,而面对企业经济规模的过度分散,反垄断法缺少针对对象;对于行政垄断,单靠反垄断法无法解决行政垄断产生的根源,这时如果贸然出台法律却不能得到实施,只会破坏法律的尊严。但随着我国加入WTO、跨国公司大量涌入,加速了反垄断法出台。而且,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对促进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也有积极作用。

  朱慈蕴强调,未来反垄断法的执行应当有一个相对独立的统一执法机构,并对反垄断法的执法队伍的稳定有特别保障措施。世界多数国家都有类似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独立机构执法,其中有些隶属于政府部门,有些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但不管怎样,对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人员都有严格的保护,如任期内不得随意罢免等,以期保证反垄断法的公平实施。

 

谁为反垄断买单


互联网周刊  2004年06月09日 

文/薛兆丰 


  据《北京青年报》5月28日消息,国家工商总局发布首份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报告,指多家知名外企的市场占有率过高,有“垄断经营”的倾向,其中包括微软软件、柯达胶卷和利乐软包装。

  这份报告出台,可能是我国多个出口量激增的行业,在欧美遭遇当地反倾销诉讼,有关部门希望籍此作出商业反击;也可能是全国人大正在审议《反垄断法》,并将成立反垄断机构,这个“市场占有率调查”是实质行动的前奏。

  首先,我坚决反对欧美等国以“反倾销”为借口阻挠中国输出产品,因为那是害人害己的做法—既伤害了欧美本国消费者的选择权,也伤害了中国生产商的供应权。只要欧美消费者愿意买,中国生产商愿意卖,那么欧美政府横加干涉—不管是以“反倾销”为理由,还是以产品的“卫生”或“安全”为理由—就都改变不了欧美政府为个别利益团体操纵的实质。

  但同时,我也反对中国的市场管理部门对在华外商以类似的理由加以打击报复,因为这只会两败俱伤—既无法挽回中国厂商在欧美市场遭受的损失,又平添了中国消费者的消费负担。显然,打击那些成功的在华企业,试图以行政手段压制这些企业的市场占有率,那么最终承担代价的,最终为所谓反垄断行动买单的,是中国的消费者。

  用不着高谈阔论,探究到底什么是“不正当竞争”,或算计多少才是“适当的市场占有率”,我们只须问:“谁来减用?”—既然反垄断机构认为这些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太高”,那么应该由谁来带头减少使用微软视窗、柯达胶卷和利乐软包装?读者朋友,为了那空中楼阁的“适当占有率”,你愿意作出牺牲吗?

  谁减用,谁就受损,就是谁在为这所谓的“反垄断”买单。这是因为,这些企业之所以能够做大,既不是靠政府限制其他企业的竞争,也不是靠行政手段强制用户使用,而是靠精明的消费者用钞票投的信任票。只要阻止钞票投票,消费者就受损。

  真正的反垄断,是要反对行业的准入障碍,反对那些“只准一家经营,不准别人加入”的强制性规定。以通讯行业为例,手提电话曾经涨价到三万多,我并不反对,因为问题不在它是否涨价,而在于只准这家公司经营的规定本身。只要它的垄断权仍然存在,那么它涨价与否,对消费者而言是没有差别的,因为它即使不提高价格,也仍然可以通过减低质量和数量,来攫取垄断利润。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放开准入限制,多一家厂商进来竞争,消费者多一个选择,那就是消费者真正得益了。消费者的之所以得益,并不是因为好产品被禁,而是因为更好的产品出现。

  这些道理,不明白则已,明白了就如一字浅。我不明白的是,究竟为什么那么多经济学者,还在那么积极地鼓吹在中国建立反垄断法和设立反垄断机构?究竟是学术理解上的困难,还是个人实际的好处(发言机会、受到器重、研究经费、为难成功企业的权利)?

  美国的勃克(Robert Bork)教授,曾著书立说,反对所有反垄断法例,后来竟调转枪口,受聘于网景公司,指责微软垄断,在行内引起震惊。他的旧同事,我的老师威廉斯(W. Williams)教授亲口问他何以致此,勃克哈哈大笑了事。

  国内有位经济学博士,曾翻译科斯(Ronald Coase)著作,更应科斯邀请到芝加哥大学勾留,回来却积极主张中国搞反垄断法,认为不搞外国人就会哈哈大笑。我想不通。怎会这样?芝加哥大学半个世纪以来是“反反垄断法”的学术重镇,而科斯是有名的“反反垄断法”学者。有朋友私下戏言,跟科斯握过手的都不应支持反垄断法。

  问题是,那些市场占有率高的成功企业,也不可能坐以待毙。好像微软,他在未遭到反垄断官司纠缠以前,法律部只有四个人,而现在阵容庞大。这个游戏玩下去,不知道是官员、律师、还是经济学家得益,但消费者肯定负责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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