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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IT经典案件回顾与盘点之知识产权篇(一)
李俊慧 | IT法律评论 | 出处:原创-IT| 2006年01月04日 11:52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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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首例MP3搜索侵权案

    争议双方:

  原告: 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升音乐”) 被告:百度

  案件事由:

  6月20日,步升音乐起诉百度侵权,并称百度在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53首歌曲的下载服务,而拥有录音制作者权的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曲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共计56万余元。

  9月16日,北京海淀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首先,用户并没有向“百度”搜索系统发出查询指令,而是通过点击相关网页上的“MP3”、“歌手列表”、“歌手姓名”等链接标识访问到载有涉案的“歌曲列表”的网页;

  其次,用户在访问涉案“歌曲列表”网页时,可以下载相关歌曲的MP3文件,在下载过程中,网页上自动弹出下载框,注明相关的MP3文件来自“mp3.baidu.com”,同时此网页右侧刊载有雀巢咖啡、摩托罗拉手机等商品的广告;

  其三,经对比,下载的MP3歌曲与原告的上述CD中的歌曲在内容上已构成相同或实质上的相似,而被告并未举证说明其提供的此项服务已得到原告的授权。

  因此,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网站上提供上述歌曲的MP3文件下载服务,行为已超出其所定义的搜索引擎的服务范围,阻碍了原告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其录音制品,应属侵权,故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俊慧点评:

  本案第一个焦点问题在于百度是否提供了下载服务。根据百度的答辩,它属于中立的搜索服务商并不从事下载服务。但是,法院并没有支持它的观点,因为百度提供了主动的MP3分类,用户无需通过主动发出搜索请求,就可以找到涉案歌曲。同时,在下载过程中,相关信息都显示来自百度。

  第二个焦点问题百度是否利用下载获得营利。事实上,百度不是靠它的搜索行为来获取广告费,而是利用搜索结果获得他人的广告投放。因此,百度就是利用了涉案歌曲来获得经济收入。

  事实上,在本案的第一个问题上,是比较模糊的。也就是涉案歌曲到底存储在何方服务器上,即侵权歌曲的复制件存放在何处。

  法院能作出这么大胆的认定是难能可贵的。当然,这里面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今年的“反盗版保护知识产权”呼声比较高,而且政府高层也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看,百度被认定侵权是有一定社会背景的。或者说,政府可能希望实现“杀鸡儆猴”的社会效果。

  不过,要明确的是,正是由于法院的认定侵权判决,激发了唱片公司维权高潮。9月26日,七大唱片公司与百度在法院再次“亮剑”。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正是判定搜索公司败诉,各搜索公司都变的谨慎起来,而且也催生新兴的数字音乐产业,开启了SP+唱片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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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慧介绍

李俊慧 李俊慧,男,互联法网副站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主要从事信息网络法律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现为多家媒体的特约撰稿人,已在《IT时代周刊》、《中国信息化》、天极、搜狐、千龙新闻网、计算机世界网、雅虎中国等IT媒体发表评论性文章百余篇,并发表网络法律论文数篇,代表论文为《我国域名管理法律制度亟需完善》、《我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状》、《浅议网络游戏运营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分别发表在公安部主办刊物《信息网络安全》(2004年10期,2005年4期)以及在天极连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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