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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IT经典案件回顾与盘点之知识产权篇(四)
李俊慧 | IT法律评论 | 出处:原创-IT| 2006年01月07日 10:01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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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认定网页享有著作权案

   争议双方:

  原告:嫣妮公司 被告:博伲公司

  案件事由:

  2002年12月,嫣妮公司公司委托某网络公司建设了网站,双方约定网站的全部著作权归嫣妮公司所有,网站的首页上还已标明“嫣妮家政版权所有”字样。去年以来,嫣妮公司发现另一家从事家政服务的博伲公司也建立了自己的企业网站,让嫣妮公司吃惊的是,博伲公司的网站和自家的几乎如出一辙,除了将“嫣妮”改为“博伲”,将“YANNY”改为“BONI”,以及联系方式有所改变之外,无论是网标、频道名称、频道条的位置、结构布局、排列组合,还是各频道内页面的文字、图片、色彩组合运用等表现形式都基本类似。

  法院判决:

  嫣妮公司网站各个页面的设置即文字、图片以及页头样式等的排列组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表达方式,该表达方式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嫣妮公司对该页面享有著作权,依法受到保护。

  博伲公司网站的部分频道页面上所使用的网标,频道名称及各个频道页面上的中英文文字、页头样式及相关图片的内容和排列组合方式,均与嫣妮公司的基本相同,且两者给人的整体视觉印象雷同。由于博伲公司未能证明这些相同部分的表达方式由其独立创作完成,或是来源于公共领域,应认定其行为已侵犯了嫣妮公司的著作权。因双方从事相同的经营服务,博伲公司擅自使用嫣妮公司网站页面的表达方式给对方的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故其应就此行为公开表示道歉以消除影响。法院在综合考虑了博伲公司侵权的作品类型、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了其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俊慧点评:

  互联网曾经最伟大的精神是“共享”,而正是共享才成就了中国互联网的今天,但这种共享同样也导致当前的互联网服务缺乏个性。

  当共享被滥用后,就出现了众多假冒网站,这其中有利用假冒网站进行诈骗的,有利用仿冒网站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进行诈骗的网站通常都是模仿银行,相近的域名以及近似的页面设置。通常银行网站都只是发个声明或提醒,告知用户要小心。事实上,银行更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把这些假冒主动取缔。

  网页的著作权范围有多大,雷同到什么程度算构成对网页著作权的侵犯?象这种非常具体的问题,都不是法律能明确规定,而是要靠受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如本案就是典型的侵犯他人网页著作权。

  首先,页面相似性。“页面上所使用的网标,频道名称及各个频道页面上的中英文文字、页头样式及相关图片的内容和排列组合方式”。

  其次,服务类似性。如果本案中的原被告从事不同行业的话,也不会被法院轻易认定为网页著作权纠纷。

  该案通过司法判决再次明确了“网页是享有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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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慧介绍

李俊慧 李俊慧,男,互联法网副站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主要从事信息网络法律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现为多家媒体的特约撰稿人,已在《IT时代周刊》、《中国信息化》、天极、搜狐、千龙新闻网、计算机世界网、雅虎中国等IT媒体发表评论性文章百余篇,并发表网络法律论文数篇,代表论文为《我国域名管理法律制度亟需完善》、《我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状》、《浅议网络游戏运营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分别发表在公安部主办刊物《信息网络安全》(2004年10期,2005年4期)以及在天极连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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