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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系列讨论一
孙思过 | IT思考 | 出处:原创-IT| 2006年06月11日 12:50 | 阅读
         作者:孙思过(转载请参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哈哈,用一下。)

讨论背景:国务院日前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全文请见:http://www.gov.cn/zwgk/2006-05/29/content_294000.htm

本系列讨论的用意是对条例进行学习,加深大家的理解,对存在的不明之处共同进行探讨。欢迎作者、传播者及感兴趣人士参与。

第一条我看不用讨论了,反正都是套话。就从第二条开始吧。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我先谈谈我的看法:

1、什么是权利人?首先作者肯定是第一权利人。但比如有的网站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本站和作者共同所有”,那么发布网站是不是权利人?有些职务作品,所在单位是不是权利人?

2、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我的理解,就是权利人的作品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

3、提供他人作品是否必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报酬标准如何规定?条例只说了应当,但没有说必须。报酬标准是按照权利人的标准还是按照传播人的标准?

非常感谢大家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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